第一條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和《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焦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焦作市中心城區(解放區、山陽區、中站區、馬村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及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已納入房屋征收范圍和改造計劃的住宅不得申請加裝電梯。
第三條成立焦作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領導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第四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協商。
街道辦事處、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協助、協調和指導增設電梯的工作。業主之間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應協商解決,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第五條電梯增設方案應當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業主的意見,并應當經本單元全體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六條申請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達成以下事項的解決方案:
?。ㄒ唬┐_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ǘ┰鲈O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籌集方案。
?。ㄈ╇娞菥S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第七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ㄒ唬└鶕跇菍拥纫蛩?,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ǘ儆诜扛姆康?,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資金。
?。ㄈ┛梢陨暾埵褂梅课菟袡嗳嗣碌膶m椌S修資金。
?。ㄋ模┥鐣顿Y、相關政策資金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八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ㄒ唬┯蓸I主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由增設電梯的單元全體業主委托的業主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ǘI主委員會或單元(棟)內的業主,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原建設單位、電梯安裝維護企業、社區進行申請。
發起加裝申請的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者其他單位,應當承擔加裝電梯的建設單位責任和義務,負責加裝電梯項目的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實施單位編制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并委托具有特種專業承包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出具符合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設計方案。增設電梯設計必須考慮既有住宅的結構安全,涉及改變既有結構體系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加固設計和加固施工。
第十條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事項實施聯合審查,本著“屬地管理、因地制宜、業主自愿、充分協商、簡政放權、保障安全”的原則實施。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城管、供電等部門聯合辦公,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質監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增設電梯的設計方案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顯著位置(包括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及本幢、本單元主要出入口)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申請人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二條增設電梯可能影響或改變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等設施的,應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溝通協商,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和監理。工程開工前,辦理圖紙審查和施工許可等手續,各責任主體在施工過程中應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申請人應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負總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加裝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會同加裝工程設計、施工、安裝、電梯監檢機構等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依法依規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申請人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電梯申請人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將該資料存入檔案。
第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申請人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將有效的定期檢驗標志及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電梯顯著位置。
第十七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征收地價款,不再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既有住宅增設的電梯不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權利轉移時,加裝電梯共有權利一并轉移。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