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以來,新增的居住權引起關注。居住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么區別?居住權如何辦理登記?居住權能否轉讓、繼承?就這些民眾關心的問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關負責人給予了解答。
問題一: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權的設定將房屋的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的訴求,對保障特定弱勢群體“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效用。
問題二:居住權需要辦理登記嗎?
登記是居住權設立的必經程序,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F實中,為了切實保障居住權人權利,應當及時辦理居住權登記。
問題三:如何辦理居住權登記?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應當由居住權人和不動產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提交居住權合同。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生效遺囑、遺囑人死亡證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者確認居住權的,可以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處理決定書。
4.除居住權人單方申請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屬于房改房的,還應當經原房改房購房人夫妻雙方共同申請。
5.已抵押的不動產上設立居住權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辦理居住權登記的證明材料。
問題四:居住權可以進行轉讓或者繼承嗎?
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為保障特定主體的居住需要而設立的用益物權,具有主體特定性。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問題五:辦理了居住權登記的房屋還能買賣嗎?
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后可以正常出售、轉讓、抵押、繼承,居住權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比如陳某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之后該房屋被產權人王某賣與他人,陳某在居住權期限內仍然可以在該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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